2.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若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1.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判決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有如下幾種:
(1)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一定限期內履行。
(4)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的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
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3.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 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侵權的賠償責任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但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命題考點】
行政復議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行政訴訟的判決和執行。
【分析預測】
(1)判斷某一具體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的范圍。
(2)分析行政訴訟的判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