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水污染防治法適用范圍
《水防法》第2條 (與新法沒變化)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水防法》第13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例題】
下列哪項所列水體污染防治不適用《 水污染防治法》 ?()
A 湖泊水體B 江河水體c 地下水體D領海水體
答案:D
解析:D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三、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有關規定
1、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主體:
原則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省級以上政府負責;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類型: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3、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范圍: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