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30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例題】
1、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應由審批權的環保部門,( )
A 責令停止試生產,限期辦理驗收手續
B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
C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D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B
解析:與建設項目未執行環評制度擅自開工不同,未申請環保設施驗收的是先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這時沒有罰款;但逾期不辦理責令停止試生產,可處5萬以下的罰款。
2、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應由審批權的環保部門,()
A責令限期改正
B責令停止試生產
C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D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AD
解析:先責令限期改正,此時沒有罰款;逾期不改,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以下罰款。
3、由某市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經驗收不合格,該部門有權()
A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
B責令限期改正 C責令限期補辦驗收
D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處以8萬元的罰款。
答案:AD
解析:掌握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不合格的處理與未申請驗收和未同時投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