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1.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根據《擔保法》,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重點解析]
1.由于事實上可以抵押的財產很多,這部分并不容易做出標準答案,我們學習的時候可以對比下面的禁止抵押的財產來記憶。剔除不可以抵押的財產,剩下的就都可以抵押了。
2.“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和其上的房屋不能分別抵押”這句話需要重視。這也很容易理解。房屋與土地事實上難以分割,當然就難以分開抵押。
2.禁止抵押的財產
根據《擔保法》,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上文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重點解析]
1.這六大類不得抵押的財產要很好地掌握。
2.第(2)項中涉及到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兩個除外情況分別是:
《擔保法》第34條第(五)項是指“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擔保法》第36條第3款是指“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