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導則與標準學習資料:生態功能上具有重要性的生境
1.3在生態功能上具有重要性的生境包括:(1)面積超過1hm²的天然或次生林地;(2)面積超過1hm²或長度>500m受干擾的天然海岸(特別是沙灘);(3)面積超過
0.5hm²的潮間帶灘涂;(4)無論面積大小的已成熟的紅樹林;(5)面積超過0.5hm²的淡水或趕潮沼澤;(6)長度超過100m的天然溪流或河道;(7)面積超過1hm²的濕地;(8)無論面積大小的珊瑚群落;(9)面積超過1hm²的草原、草山、草坡;(10)具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生境(如郊野公園、海岸公園及魚塘等。)
2.生態影響的防護與補償
生態影響的防護通常以替代方案的形式實現。開發建設項目的替代方案主要有場址或線路走向的替代、施工方式的替代、工藝技術替代、生態保護措施替代等。這些替代措施可以對生態影響起到避免、消減和補償的作用。并達到生態環境損失最小、費用最少、生態功能最佳的效果。
生態影響的防護對于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生態影響評價工作不但要發現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生態影響,更重要的是能夠提出避免、消減或補償的措施建議。防護重要生境及野生生物可能受工程影響的措施,按優先次序選擇,應遵循“避免消減補償”這一順序。即能避免的盡量避免,實在不能避免的則采取措施消減,消減不能奏效的應有必要的補償方案。
3.生態環境管理措施
生態環境管理是政府環境保護機構依據國家和地方制訂的有關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技術規范、標準等所進行的技術含量很高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