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方案直接關系到用電人員的安全,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進行編制,保障施工現場用電,防止觸電和電氣火災事故發生。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22條規定:“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重點解析]
上文專業性太強,一般性掌握即可。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重點解析]
1.對于這六類屬于危險性較大、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準確掌握。
2.兩個法定簽字主體,即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要準確掌握。特別是前者,一定是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一般為資質證書中的總工程師),而不是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其他。
3.對于三類需要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的工程,也應當準確掌握;必須是由施工單位來組織論證,而不是其他參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