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檢驗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如果不能把住這道關口,就可能使劣質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用于工程,會留下質量和安全的隱患。例如,某互通式立交橋計劃澆筑連續梁,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在澆筑前沒有對此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結果在澆筑三分之一時發生了堵管現象。由于坍落度太低,混凝土不能及時從管中噴出。由于已經澆筑完畢的混凝土中的水泥初凝,導致了擬澆筑連續梁不能形成一個整體,造成了損失。
[重點解析]
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是施工過程中一項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地理解。
六、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重點解析]
施工質量的檢驗是施工單位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地理解。
七、見證取樣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重點解析]
對于第31條要很好地理解,主要掌握:
1.對什么樣的材料要送檢:涉及結構安全的。
2.在哪些單位的監督下取樣需要掌握。
八、返修和保修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合同法》第281條對施工單位的返修義務也有相應規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