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重點解析]
此處來源于《建筑法》,可以結合《建筑法》理解。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重點解析]
質量保證體系是保證質量的組織手段,其本質就是確定崗位責任。理解即可。
三、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四、按圖施工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都屬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發現施工圖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應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提請變更。
對于需要變更的情形,要依程序申請變更。參見1Z301102熟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重點解析]
按圖施工是施工單位的重要質量責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工程設計,即使是善意的也是違法行為。同時,由于擅自修改圖紙,使得已完工程與擬建工程不符,也屬于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