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6)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8)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1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5.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
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2)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3)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五、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包括:
(1)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無資質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即違法分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命題考點】
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施工企業資質的許可權限;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分析預測】
(1)判斷某一施工企業是否符合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2)掌握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和變更程序。
(3)判斷某一工程應該由何種等級資質的企業來承擔其任務。
(4)判斷施工企業的某一具體行為是否符合聯合共同承包與分包工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