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席位的轉讓。
證券交易所會員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證券交易所。
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不得將席位出租、質押,或將席位所屬權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給他人。
席位只能在會員間轉讓;會員轉讓席位的,應當將席位所屬權益一并轉讓;會員轉讓席位,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對存在欠費或不履行證券交易所規定義務的會員,證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轉讓申請。
(三)交易單元
交易單元是指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設立的、參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交易單元是交易權限的技術載體,會員參與交易及會員權限的管理通過交易單元來實現。
深圳交易所交易單元相關事宜: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后,可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設立1個或1個以上的交易單元。
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會員的申請和業務許可范圍,為其設立的交易單元設定了交易或其他業務權限:
(1)一類或多類證券品種或特定證券品種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協議轉讓。
(4)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開放式基金等的申購與贖回。
(5)融資融券交易。
(6)特定證券的主交易商報價。
(7)其他交易或業務權限。
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會員的申請,為交易單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資源和獲取交易系統服務的功能:
(1)申報買賣指令及其他業務指令。
(2)獲取實時及盤后交易回報。
(3)獲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關新聞公告。
(4)配置相應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資源,接入和訪問交易所交易系統。
(5)獲取交易所交易系統提供的其他服務權限。
經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可將其設立的交易單元提供給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使用。
會員通過交易單元從事證券交易業務,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單元使用費、流速費與流量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