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審判機關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民事實體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
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4、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1)管轄的定義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個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審理權的一項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2)分類
① 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依照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