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施工縫
(1)施工縫的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筑之前確定,并宜留置在結構受剪力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縫的留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宜留置在基礎、樓板、梁的頂面;
2)單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邊的位置;
4)有主次梁的樓板,施工縫應留置在次梁跨中1/3范圍內;
5)墻:留置在門洞口過梁跨中1/3范圍內,也可留在縱橫墻的交接處;
(2)在施工縫處繼續澆筑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已澆筑的混凝土,其抗壓強度不應小于1.2N/m㎡;
6.后澆帶的設置和處理
填充后澆帶,可采用微膨脹混凝土,強度等級比原結構強度提高一級,并保持至少15d的濕潤養護。
7.混凝土的養護
(1)混凝土的養護方法有自然養護和加熱養護兩大類。現場施工一般為自然養護。自然養護又可分覆蓋澆水養護、薄膜布覆蓋包裹養護和養生液養護等。
(2)對已澆筑完畢的混凝土,應在混凝土終凝前(通常為混凝土澆筑完畢后8~12h內)開始進行自然養護。
(3)混凝土采用覆蓋澆水養護的時間,對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對摻用緩凝型外加劑礦物摻合料或有抗滲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4)在已澆筑的混凝土強度未達到1.2N/m㎡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裝模板及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