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輔導:施工質量控制的目標
1)建設單位的控制目標:通過對施工全過程、全面的質量監督管理,保證整個施工過程及其成果達到項目決策所確定的質量標準。
2)設計單位的控制目標:通過對關鍵部位和重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簽證、設計變更控制及糾正施工中所發現的設計問題,采納變更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等,保證竣工項目的各項施工成果與設計文件(包括變更文件)所規定的質量標準相一致。
3)施工單位的控制目標: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包和分包單位,作為建設工程產品的生產者,應根據施工合同的任務范圍和質量要求,通過全過程、全面的施工質量自控,保證最終交付滿足施工合同及設計文件所規定質量標準(含建設工程質量創優要求)的建設工程產品。
4)供貨單位的控制目標:應按照采購供貨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貨物及其合格證明,包括檢驗試驗單據、產品規格和使用說明書,以及其他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
5)監理單位的控制目標:通過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文件、報告報表,采取現場旁站、巡視、平行檢測等形式進行施工過程質量監理;并應用施工指令和結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監控施工承包單位的質量活動行為,協調施工關系,正確履行對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責任,以保證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質量標準。
施工質量控制所依據的文件主要有:
共同性依據,即工程建設合同,設計文件、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記錄,設計修改和技術變更,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性文件等;
專門技術法規性依據,即規范、規程、標準、規定等,如: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有關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構配件的質量方面的專門技術法規性文件;
有關材料驗收、包裝和標志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定;
施工工藝質量等方面的技術法規性文件;
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質量規定和鑒定意見等。
施工質量控制應運用動態控制原理,進行質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