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學習資料: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 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對實施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力。
2、 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雖然監理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注明了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但從工作性質而言屬于正常監理工作。作為監理人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除了正常監理工作之外,還應包括附加監理工作和額外監理工作。
3、 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
4、 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