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學習資料: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與合同法概述
本講主要講解工程保險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合同的公證與鑒證區別以及對合同法的概念和合同分類等相關內容進行了簡介。
二、重點、難點:
1、建筑工程一切險(熟悉);
2、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了解);
3、合同的類別(了解)
第四節 工程保險
一、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風險。
(二)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例題:保險的目的是為了( )。
A.避免風險
B.克服風險
C.分散風險
D.控制風險
答案:C.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1、財產保險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2、人身保險合同
二、建筑工程涉及的主要險種:建設工程由于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風險也較為多樣,因此,建設工程涉及的險種也較多。但狹義的工程險則是針對工程的保險,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其它險種并非專門針對工程的。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熟悉)
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建筑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1)投保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可以是發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在國外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業主的共同名義對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設備裝置投保保險。
(2)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則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具體包括:(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例題(單選):業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時,他應在保險合同內列明( )為被保險人。
A.業主
B.承包商
C.工程師
D.業主和承包商
答案:D
3、保險責任
(1)、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2)、除外責任(記):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例題(多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在受到不可抗力損害后,可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受損失費用范圍包括( )。
A.受損害的施工建筑物;
B.領有公用運輸執照施工車輛;
C.在投保范圍內的臨時工程;
D.業主在投保前工地原有建筑物受到破壞;
E.承包商施工人員受到人身傷害。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