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22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包括:
① 將廢水稀釋后排放
② 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③ 在雨水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④ 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