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無最長期限限制。()
2.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股份前,其持有人具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3.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2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4.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l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
5.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機構無需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只要債券信用級別良好即可。()
6.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受理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注冊。()
7.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8.儲蓄國債不可流通轉讓,也不可以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9.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10.集合票據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當天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