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考試內容: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1.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原告對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3日發布公告。
傳票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傳喚民事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種憑證。有刑事傳票和民事傳票等。
4.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的階段: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5.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答辯。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三)第二審程序
考試內容: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梢陨显V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