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