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民事主體監護
(1)監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
(2)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 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Ø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Ø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Ø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