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行政法基礎知識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 1996 年 3 月通過,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行政處罰法典。
2、我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公正、公開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4)法律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3、行政處罰的種類
(1)在我國行政處罰法實施前,全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120 種之多。
(2)行政處罰法第 8 條規范了行政處罰的種類為七大類: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