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承諾的生效
(一)承諾生效時刻的確認
《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二)承諾期限的計算
依據《合同法》,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