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義務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表現為: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訂立合同,就屬于此種情形。
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在同一訴訟中,律師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這就很可能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種情形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與第三人相互勾結,在訂立合同時給第三人以種種優惠,而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對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終止
由于代理的種類不同,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也不盡相同。
1)委托代理的終止,
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