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學習資料:招標人的法律責任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上述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lO%o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