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C; 2.B; 3.B; 4.D; 5.B;
6.C; 7.C; 8.C; 9.C; 10.B;
11.D; 12.D; 13.D; 14.C; 15.B;
16.C; 17.A; 18.B; 19.C; 20.D;
21.B; 22.D; 23.A; 24.C; 25.B;
26.A; 27.B; 28.B.
[解析]
5.答案B: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條規定了代位權有行使問題,據此,選項A并沒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錯誤,選項C錯誤在于“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選項D的錯誤在于“由第三人負擔”,顯然,只有選項B正確。
18答案B: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條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后履行抗辯權,顯然,本題目的情形屬于第67條的規定,即乙行使的權利是后履行抗辯權,所以,選項B正確。《合同法》第66條、第68條分別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即先履行抗辯權。
20.答案D: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問題,據此,第三人作為履行輔助人代為履行債務時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第三人并未成為合同當事人;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決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尤其是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而,選項A、B、C均為正確;而對于選項D,既然,第三人并不因此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當然不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只能是第三人,D項錯誤。
23.答案A: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顯然,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如發現合同條款空缺,則對于合同有關內容的確定方法,首先是當事人協議補充,其次才是考慮有關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和按照交易習慣確定,而不能直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和按照交易習慣確定,更不能直接適用《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因此,選項B、C、D明顯錯誤,而選項A正確。
多選題
1. 甲乙兩人簽訂一份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應于2003年10月20日交貨,乙應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10月上旬,甲漸漸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已經不具備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基于上述情形,甲于10月20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時,乙行使的權利是(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后履行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2. 債務人的下列行為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些行為,其中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是( )。
A.債務人能夠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轉讓他人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該情形
E.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3. 下列哪些情形( ),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C.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E.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情的
4. 關于代位權的行使,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債務人擁有到期的債權
B.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除外
D.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
E.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5. 甲乙兩人簽訂一份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應于2003年10月20日交貨,乙應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乙在10月20日前發生的下列情況( ),甲可以依法中止履行合同。
A.經營狀況不理想 B.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C.在其他合同的履行中喪失誠信 D.喪失履行能力
E.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