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法規學習資料:我國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
1、 我國的法律形式:憲法、法律(狹義)、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國際公約。
2、 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頒布。
3、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監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就屬于基本法律。
4、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及頒布的,多采用條例、規定等名稱,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監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就屬于這一層次。
5、 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權利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在其法定的權限內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規范性文件。
6、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頒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則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