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環評報告書
根據《環評法》第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環評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1999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環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了環評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
建設項目環評報告表必須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單位填寫。其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及環境質量狀況;
(3)評價適用標準;
(4)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及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及預計排放情況;
(5)環境影響分析
(6)建設項目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
(7)結論與建議
以及預審意見、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審批意見。
同時,報告表應附的附件包括:“立項批準文件”及“其它與環評有關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圖包括:項目地理位置圖(應反映行政區劃、水系、標明納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報告表不能說明項目產生的污染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應進行專項評價。根據項目特點和環境特征,應選擇1~2項進行專項評價。
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登記表只需建設單位簡單填報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其內容包括項目內容及規模、原輔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廢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圍環境簡況、生產工藝流程簡述、擬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記表的審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