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也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承包工程的單位必須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分包單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不僅不可以進行工程承包,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還規定,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應當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3.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建筑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標投標法》也規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4.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5.分包單位的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招標投標法》也規定,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工程時,應當同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單位要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同時,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還要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可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我國對工程總分包、聯合承包的連帶責任均屬法定連帶責任。
四、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外,建設工程承包活動中其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1)發包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承包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其他法律責任。
【命題考點】
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共同承包的資質要求與責任;分包工程的范圍;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分析預測】
(1)牢記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
(2)判斷由于分包單位的過錯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的承擔方式。
(3)判斷工程分包是否屬于違法分包。
(4)分析建設單位是否可以直接向分包單位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