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九、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十、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別是施工起重機械,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十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和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十二、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1.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2.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和最低保險金額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3.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及費率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4.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5.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
6.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安全服務內容可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施工企業在投保時可與保險機構商定具體服務內容。
【命題考點】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交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職責;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分析預測】
(1)判斷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技術交底是否符合規定。
(2)判斷施工單位為建筑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