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的效力是:(1)裁決書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仲裁裁決在所有《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或地區)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四、申請撤銷裁決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2.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2007)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
2.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六、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1.涉外仲裁的基本類型在我國,就主體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種類型:(1)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企業、另一方是外國公司的仲裁;(2)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臺的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仲裁法》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關于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2.涉外仲裁機構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我國依據《仲裁法》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目前,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起也開始受理國內案件。
3.涉外仲裁案件的證據、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據此,與國內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財產、證據保全均是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命題考點】
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的開庭和裁決;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的執行;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分析預測】
(1)判斷某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2)判斷仲裁裁決的作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判斷仲裁裁決是否應予以執行或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