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學習資料: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管理
2004年2月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4月1日實施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 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目的
2. 申請報名考試條件
3. 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主要規定
“三個文件”
第五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評價單位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的行為(4種)
處罰:降低評價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雙罰原則)。
評價單位“五種行為”處理規定: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評價證書級別或吊銷評價證書。
“雙罰原則”——評價單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評價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