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1、注銷登記:共計13項
2、通報批評或者暫停業務: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暫停業務三至十二個月: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再次登記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變更登記后仍使用原登記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四)以個人名義承攬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委托后,未為委托人保守商務秘密的;
(六)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質量較差的;
(七)超出登記類別所對應的業務領域或所在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八)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未執行法律、法規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的。
【注】除了第1項外,其余均不與注銷情況重合。可見,注銷、道德和通報之中的交叉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