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的政策導向
(一)主要原則。
一是控制增量和優化存量相結合。嚴格控制產能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和聯合重組,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轉移產能,形成參與國際產業競爭的新格局;依靠技術進步,優化存量,調整產品結構,謀求有效益、有質量、可持續的發展。
二是分類指導和有保有壓相結合。對鋼鐵、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要堅決控制總量、抑制產能過剩;鼓勵發展高技術、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藝和新產品,延長產業鏈,形成新的增長點。對多晶硅、風電設備等新興產業,要集中有效資源,支持企業提高關鍵環節和關鍵部件自主創新能力,積極開展產業化示范,防止投資過熱和重復建設,引導有序發展。
三是培育新興產業和提升傳統產業相結合。立足于新一輪國際競爭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盡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發展潛力大、帶動作用強的新興產業,及時制定出臺專項產業政策和規劃,明確技術裝備路線,建立和完善準入標準;抓緊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及時修訂產業政策,提高準入標準,對結構調整給予明確產業政策引導。
四是市場引導和宏觀調控相結合。加強行業產銷形勢的監測、分析和國內外市場需求的信息發布,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標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調產業、環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產能過剩、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合力;同時,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通過體制機制創新解決重復建設的深層次矛盾。
(二)產業政策導向。
鋼鐵:充分利用當前市場倒逼機制,在減少或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通過淘汰落后、聯合重組和城市鋼廠搬遷,加快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推動鋼鐵工業實現由大到強的轉變。不再核準和支持單純新建、擴建產能的鋼鐵項目。嚴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產能之名,避開國家環保、土地和投資主管部門的監管、審批,自行建設鋼鐵項目。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大型鋼鐵企業發展百萬千瓦火電及核電用特厚板和高壓鍋爐管、25萬千伏安以上變壓器用高磁感低鐵損取向硅鋼、高檔工模具鋼等關鍵品種。盡快完善建筑用鋼標準及設計規范,加快淘汰強度335兆帕以下熱軋帶肋鋼筋,推廣強度400兆帕及以上鋼筋,促進建筑鋼材升級換代。2011年底前,堅決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30噸及以下轉爐和電爐,碳鋼企業噸鋼綜合能耗應低于620千克標準煤,噸鋼耗用新水量低于5噸,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低于1.0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實現100%回收利用。
水泥:嚴格控制新增水泥產能,執行等量淘汰落后產能的原則,對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開工水泥項目一律暫停建設并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對不符合上述原則的項目嚴禁開工建設。各省(區、市)必須盡快制定三年內徹底淘汰落后產能時間表。支持企業在現有生產線上進行余熱發電、粉磨系統節能改造和處置工業廢棄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新項目水泥熟料燒成熱耗要低于105公斤標煤/噸熟料,水泥綜合電耗小于90千瓦時/噸水泥;石灰石儲量服務年限必須滿足30年以上;廢氣粉塵排放濃度小于50毫克/標準立方米。落后水泥產能比較多的省份,要加大對企業聯合重組的支持力度,通過等量置換落后產能建設新線,推動淘汰落后工作。
平板玻璃:嚴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產能,遵循調整結構、淘汰落后、市場導向、合理布局的原則,發展高檔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對現有在建項目和未開工項目進行認真清理,對所有擬建的玻璃項目,各地方一律不得備案。各省(區、市)要制定三年內徹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產能時間表。新項目能源消耗應低于16.5公斤標煤/重箱;硅質原料的選礦回收率要達到80%以上;嚴格環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標準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標準立方米、顆粒物排放濃度低于50毫克/標準立方米。鼓勵企業聯合重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大企業集團發展電子平板顯示玻璃、光伏太陽能玻璃、低輻射鍍膜等技術含量高的玻璃以及優質浮法玻璃項目。
煤化工:要嚴格執行煤化工產業政策,遏制傳統煤化工盲目發展,今后三年停止審批單純擴大產能的焦炭、電石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和《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修訂)》的焦化、電石項目。綜合運用節能環保等標準提高準入門檻,加強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差別電價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對焦炭和電石實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準入條件的落后產能。對合成氨和甲醇實施上大壓小、產能置換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穩步開展現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設,今后三年原則上不再安排新的現代煤化工試點項目。
多晶硅:研究擴大光伏市場國內消費的政策,支持用國內多晶硅原料生產的太陽能電池以滿足國內需求為主,兼顧國際市場。嚴格控制在能源短缺、電價較高的地區新建多晶硅項目,對缺乏配套綜合利用、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硅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鼓勵多晶硅生產企業與下游太陽能電池生產企業加強聯合與合作,延伸產業鏈。新建多晶硅項目規模必須大于3000噸/年,占地面積小于6公頃/千噸多晶硅,太陽能級多晶硅還原電耗小于60千瓦時/千克,還原尾氣中四氯化硅、氯化氫、氫氣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導、支持多晶硅企業以多種方式實現多晶硅—電廠—化工聯營,支持節能環保太陽能級多晶硅技術開發,降低生產成本。到2011年前,淘汰綜合電耗大于200千瓦時/千克的多晶硅產能。
風電設備:抓住大力發展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歷史機遇,把我國的風電裝備制造業培育成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風電裝備產能盲目擴張,鼓勵優勢企業做大做強,優化產業結構,維護市場秩序。原則上不再核準或備案建設新的整機制造廠;嚴禁風電項目招標中設立要求投資者使用本地風電裝備、在當地投資建設風電裝備制造項目的條款;建立和完善風電裝備標準、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禁止落后技術產品和非準入企業產品進入市場。依托優勢企業和科研院所,加強風電技術路線和海上風電技術研究,重點支持自主研發2.5兆瓦及以上風電整機和軸承、控制系統等關鍵零部件及產業化示范,完善質量控制體系。積極推進風電裝備產業大型化、國際化,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風電裝備制造業。
此外,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今后三年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擴建電解鋁項目。現有重點骨干電解鋁廠噸鋁直流電耗要下降到12500千瓦時以下,噸鋁外排氟化物量大幅減少,到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預焙槽電解鋁產能80萬噸。要嚴格執行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及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今后三年各級土地、海洋、環保、金融等相關部門不再受理新建船塢、船臺項目的申請,暫停審批現有造船企業船塢、船臺的擴建項目,要優化存量,引導企業利用現有造船設施發展海洋工程裝備。
3、了解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的環境監管措施
強化環境監管。推進開展區域產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區域內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傳統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在產業規劃環評通過后才能受理和審批。未通過環境評價審批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環保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定期發布環保不達標的生產企業名單。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限期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指標的生產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關閉。對主要污染物排放超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要暫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項目的環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