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導則與標準學習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掌握環境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書。
3、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建設項目中的三同時)
4、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5、掌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范圍及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至第九條,《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
一、工業的有關專項規劃 省級及設區的市級工業各行業規劃全國工業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二、農業的有關專項規劃
1、設區的市級以上種植業發展規劃
2、省級及設區的市級漁業發展規劃
3、省級及設區的市級鄉鎮企業發展規劃
1、設區的市級以上農業發展規劃
2、全國鄉鎮企業發展規劃
3、全國漁業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