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學習資料:我國現行的主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種類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T2.1—93:本標準適用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也可參照本標準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08: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的新建或改、擴建工程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區域和規劃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亦可參照使用。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HJ/T2.3—93:本標準適用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建設項目的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也可參照執行。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T2.4—1995:本導則適用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其它建設項目的噪聲環境影響評價應參照執行。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HJ/T19
—1997:本標準主要適用于水利、水電、礦業、農業、牧業、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的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海洋及海岸帶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民用機場建設工程》HJ/T87-2002:本標準適用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的新建、遷建、改擴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水利水電工程》HJ/T88-2003:本導則適用于水利行業的防洪、水電、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其他行業同類工程和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可可參照執行。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石油化工建設項目》HJ/T89-2003:石油化工建設項目是指以石油和石油氣(包括天然氣和煤廠氣)為原料,從事煉油、化工、化纖和化肥生產以及相關的儲存、運輸、科研等建設項目。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HJ/T130-2003:本導則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下列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a.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b.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規劃。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T131-2003:本導則適用于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旅游度假區等區域開發以及工業園區等類似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方法和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本導則適用于涉及有毒有害、貯運等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包括核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HJ/T349-2007: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境內陸地石油天然氣田勘探、開發、地面工業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集輸、儲運、道路以及油氣處理加工過程的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城市軌道交通》HJ453-2008: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輕軌等輪軌導向系統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軌、有軌電車、自動導軌、直線電機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磁浮軌道交通系統。
《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HJ/T24-1998:本規范適用于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也可參照本規范適用于100KV、220KV及330KV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的評價。
《火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規范》(HJ/T13-1996):本規范適用于全國火電廠建設項目,主要針對燃煤電廠,其它類型火電廠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的火電廠建設項目,除滿足本規范要求外,還執行我國已頒布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