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導則與標準學習資料: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
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
標準分級是對應于不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為不同保護對象而建立的評價和管理環境空氣質量的定量目標。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為三級: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2.了解常規污染物(二氧化硫、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濃度限值;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制定了九種污染物在不同取值時間情況下的各級別的濃度限值,其中包括二氧化硫(SO2)、總懸浮顆粒物(TSP)、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鉛(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
TSP是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μm的顆粒物;
PM10是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的顆粒物;
Pb是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B[a]P是指存在于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是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在2000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又頒布了“關于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的通知”,考慮到與國外大部分國家制定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一致性,修改單中取消了氮氧化物(NOx)指標;二氧化氮(NO2)的二級標準的年平均濃度限值由0.04mg/m3改為0.08mg/m3,日平均濃度限值由0.08mg/m3改為0.12mg/m3,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由0.12mg/m3改為0.24mg/m3;臭氧(O3)的一級標準的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由0.12mg/m3改為0.16mg/m3,二級標準的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由0.16mg/m3改為0.20mg/m3.
二氧化硫、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是我國的主要常規污染物,主要來源于燃煤的排放和機動車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