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水路運輸學習資料: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5)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6)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2.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3.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筑物。
4.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并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5.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
(3)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6.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
7.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