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術保障措施
1.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3.對廢棄危險物品的管理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4.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6.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7.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8.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Z301062
lZ301062掌握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
一、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
1.知情權
《安全生產法》第4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拒絕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同時規定:“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緊急避險權
《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請求賠償權
《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安全生產法》第43條、第44條分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安全生產法》第44條第2款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3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