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制度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仲裁自愿的體現,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仲裁庭對仲裁案件的審理和裁決,都必須以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可以說,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就不會有仲裁。《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或裁或審制度
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加以采用。《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協議即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對當事人的糾紛予以受理。
3.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法》第9條規定第1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重點解析]
這三個制度是以往考試經常涉及的知識點,是必須要掌握的。
和解與調解
一、和解的概念、適用與特點
[重點解析]
和解部分,歷次考試都極少涉及,理解即可。
二、調解的概念、形式與特點
[重點解析]
調解部分,歷次考試也極少涉及,理解就可。此處需要注意的就是仲裁機構和法院調解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其余的調解都沒有強制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