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標底
根據我國現行《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編制標底并不是強制性的,招標人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但是,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標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始終得到較為普遍的應用。對于設有標底的招標項目,標底通常是評標的一個關鍵指標。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能否接近標底,常常是該投標人能否中標的重要條件。正是由于標底在評標當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采用違法手段探聽標底,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違法問題。為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招標投標法》特別規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為了規范標底的編制,確保標底的科學性、合理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進一步規定: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期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也不得干預其確定標底。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惟一依據。
[重點解析]
對于標底,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2.標底必須保密,
3.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惟一依據,
4.也可以不編制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