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對周邊環境采取防護措施
工程建設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必須要采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不良影響。
《建筑法》第41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3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定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6)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其他有關施工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詳見1Z301123熟悉水、大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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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作一般性理解即可。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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