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一、聯合體投標的特點
重點解析:
注意兩點
(1)聯合體僅僅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2)聯合體一旦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就不能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二、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重點解析: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也就是說各成員單位需要具備自己承擔任務內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備承擔整個項目的能力。
2、確定聯合體資質的條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要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并且強調了“同一專業”,涉及到進一步細分專業。
三、聯合體協議
四、聯合體投標保證金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招標投標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重點解析:
此處內容專門列出,應注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