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分包的規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圍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也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于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采用的選擇。
重點解析:
1、分包單位必須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2、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重點解析:
1、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是違法分包同樣是禁止的。
2、違法分包包括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五、分包單位的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重點解析:
(1)注意承擔連帶責任的重要性。
(2)另外,我們還要注意“就分包工程”這幾個字所指的工程范圍。也就是說,對于沒有分包的部分,是由總承包單位自己負責的,而不是由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