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
一、建設工程工期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開工及開工日期、工程暫停施工、工期順延、竣工日期等,直接決定了工期天數。
二、工程價款的支付
《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法》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重點解析:
1、掌握這項規定的一個根本前提條件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這在答題時必須首先看清楚!
2、應注意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時間是“訂立合同時”,而不是“履行合同時”;地點是“履行地”,而不是“訂立地”。價格形式則是“市場價”,而不是“政府價”或“指導價”。
3、對墊資的處理規定必須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對黑白合同糾紛的規定必須掌握。對于“黑白合同”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5、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如下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重點解析:
1.《解釋》中的規定顯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重點掌握。
2.理解《解釋》中規定的事由。
3.理解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