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合同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訂立的合同。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重點解析: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
(1)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3)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2、兩種不需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就有效的合同,應當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期限是1個月。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重點解析:
1.注意掌握無權代理的三種情形,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
2.表見代理具有以下特點:
(1)表見代理在性質上屬于無權代理,但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2)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其后果卻是代理行為有效。
(三)無權處分行為
重點解析:
注意掌握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在兩種情況下有效:一是經權利人追認;二是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