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經濟學習資料: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主要用于購建固定資產和滿足長期流動資金占用的需要。分類:按長期借款的用途,分為固定資產投資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開發和新產品試制借款等、按長期借款的貸款機構性質,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等。、按長期借款有無擔保,分為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
企業取得長期借款的條件:、自負盈虧、有法人資格、經營方向和業務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借款用途屬于銀行貸款辦法規定的范圍、借款企業具有一定的物資和財產保證,擔保單位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健全,資金使用效益以及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在銀行設有賬戶,辦理結算。
一般性保護條款包括以下內容:①對借款企業流動資金保持量的規定;②對支付現金股利和回購股票的限制;③對資本支出規模的限制;④限制其他長期債務等。
例行性保護條款的內容:①借款企業定期向銀行提交財務會計報告;②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資產;③如期繳納稅金和清償其他到期債務;④限制租賃固定資產的規模等。
特殊性保護條款的內容:①貸款專款專用;②不準企業投資于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③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在合同有效期間擔任領導職務;④規定借款的補償性余額等。
長期借款的利率分類可以采用固定利率、變動利率和浮動利率三種。
長期借款的償還方式: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定期付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每期償還小額本金及利息,到期償還大額本金。定期等額償還本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