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勞動合同訂立規定
四、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建立勞動關系即應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同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重點解析:
1、注意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掌握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時,如何確定勞動報酬。
(二)勞動報酬和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重點解析:
注意用詞不滿、不得超過、不得低于及相關數據。
五、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