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
1.評價工作等級的劃分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其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分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別劃分評價等級。環境是由不同的環境要素組成的,即大氣、水、聲環境、土壤、生態、人群健康狀況、文物與自然遺跡、人文遺跡、珍貴景觀、地質環境以及日照、熱、振動、放射性、電磁與光輻射波等。其中的一些環境要素還可以繼續劃分,如水可以分為地面水和地下水;生態可以分為自然生態、城市生態或陸域生態、水生生態等。
建設項目各環境要素專項評價原則上應劃分工作等級,一般可劃分為三級。一級評價對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詳細、深入評價,二級評價對環境影響進行較為詳細、深入評價,三級評價可只進行環境影響分析。
建設項目其他專題評價可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劃分評價等級。
具體的評價工作等級內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參閱專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相關規定。
2.評價工作等級劃分的依據
各環境要素專項評價工作等級按建設項目特點、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因素進行劃分。其他專項評價工作等級可參照各環境要素評價工作等級劃分依據。
(1)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主要包括:工程性質,工程規模,能源、水及其他資源的使用量及類型,污染物排放特點如污染物種類、性質、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濃度等,工程建設的范圍和時段,生態影響的性質和程度等。
(2)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征主要包括:自然環境條件和特點、環境敏感程度、環境質量現狀、生態系統功能與特點、自然資源及社會經濟環境狀況,以及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引起現有環境特征發生變化的范圍和程度等。
(3)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劃。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包括環境和資源保護法規及其法定的保護對象,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規劃、生態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保護區規劃等。
3.評價工作等級的調整
對于某一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要素專項評價的工作等級可根據建設項目所處區域環境敏感程度、工程污染或生態影響特征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調整的幅度不超過一級,并應說明調整的具體理由。如在生態敏感區域建設可能影響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生態環境的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應進行提級;廢水排入下游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項目,其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可以降級。
七、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確定
按各專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確定各環境要素和專題的評價范圍;未制定專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的影響范圍確定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當評價范圍外有環境敏感區的,應適當外延。
八、環境影響評價標準的確定
根據評價范圍各環境要素的環境功能區劃,確定各評價因子所采用的環境質量標準及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優先選擇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限定的污染物,可釆用國際通用標準;生產或服務過程的清潔生產分析釆用國家發布的清潔生產規范性文件。
九、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選取
環境影響評價采用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應以量化評價為主。評價方法應優先選用成熟的技術方法,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方法,慎用爭議或處于研究階段尚沒有定論的方法。選用非導則推薦的評價或預測分析方法的,應根據建設項目特征、評價范圍、影響性質等分析其適用性。
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一般釆用兩種主要方法,即單項評價法和多項評價法。
(1) 單項評價方法及其應用原則。單項評價方法是以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為依據,評定與估價各評價項目單個質量參數的環境影響。預測值未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值(即背景值)時,評價時應注意疊加環境質量現狀值。在評價某個環境質量參數時,應對各預測點在不同情況下該參數的預測值均進行評價。單項評價應有重點,對影響較重的環境質量參數,應盡量評定與估價影響的特性、范圍、大小及重要程度。影響較輕的環境質量參數則可較為簡略。
(2)多項評價方法及其應用原則。多項評價方法適用于各評價項目中多個質量參數的綜合評價,所釆用的方法分見有關各單項影響評價的技術導則。釆用多項評價方法時,不一定包括該項目已預測環境影響的所有質量參數,可以有重點地選擇適當的質量參數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如需進行多個廠址優選時,要應用各評價項目(如大氣環境、地面水環境、地下水環境等)的綜合評價進行分析、比較,其所用方法可參照各評價項目的多項評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