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的主要內容有:
(1)規定水土保持工作方法是防治并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
(2)關于水土流失的預防,規定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開荒種植;在黃土高原的丘陵溝塹、風沙危害嚴重地區、滑坡危險區、鐵路、公路、河流兩側山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禁止開荒;嚴禁毀林開荒或在牧坡牧場開荒;水利、鐵路、交通、工礦、電力等部門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興建工程或進行生產時,應避免破壞地貌和植被。
(3)關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對山區、丘陵區應按照當地自然條件,以小流域為單位,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對東北、華北、西北風沙區,在國家統一規劃下,當地政府組織營造防風林,集中連片種草,防風固沙,恢復植被。此外,條例還對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教育工作、獎勵與懲罰都作了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