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節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1.《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有關規定須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分為三種類型,即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和指導性規劃。
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分為兩種類別,即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
4.《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規定綜合性規劃要求編寫“該規劃編制的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專項規劃和指導性規劃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對一些專項規劃也屬于宏觀的、綜合指導性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應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不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5.編制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
6.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第二節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及工作程序
一、主要內容
1.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的內容
2.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該規則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價;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兩者的區別在于“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更強調必須有環境影響評價的明確結論。
二、工作程序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段——是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和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進行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只限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并且還應是規劃實施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其形式有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其形式有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
3.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報送與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與規劃草案一并送審。
4.規劃審批
5.規劃的跟蹤評價——是指規劃實施后,及時組織力量,對該規劃實施后的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對策和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調查、分析、評估,發現有明顯的環境不良影響的,及時提出并采取新的相應改進措施。